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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中国)天生赢家·一触即发|【总结】外资企业新三板挂牌工作导向图

发布时间:2025-02-22 10:32:58    次浏览

点击“卓建投融资律师团”春暖花开 来源:IPO案例库转自百律第一部分法律核查注意要点一对发起人要求1、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二注册资本要求、外国股东投资比例要求原《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删除了这一条。这意味着,对于注册资本不足3000万,外国股东持有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进行股改并挂牌新三板。三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的特别要求根据《暂行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该函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故,依据商务部办公厅的发函,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四对投资产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五审批权限的规定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六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七外商投资企业股改需要准备的材料(一)根据《暂行规定》,向商务部门申请股改应报送下列文件:(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6)公司章程;(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10)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应向工商局提交的材料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发起人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6)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7)新的董事会名单、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派书原件(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8)①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9)创立大会决议(10)董事会决议(11)监事会决议(12)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第二部分 股转公司审查关注要点一公司设立和变更需要审批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外资企业设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审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方能设立。需要审批的事项,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各方间的合资合同、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外商独资企业的章程。如果合同或章程未经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即使该外资企业取得了营业执照,仍应当判定该外资企业属于违法设立。外资企业设立后,凡是涉及合同和章程内容的变更事项均需经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否则该变更属于无效行为。主要包括: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3、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就外资企业的历次股权转让包括内资变更为外资企业,或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审查其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当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并发表意见。二投资领域应合规(略)三外汇管理应合规(略)四特殊的公司治理机构与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是合营企业合同主要内容之一。五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略)六外资企业曾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合规根据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券商和律师至少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审查外资企业曾享受的税收优惠:1、外资企业曾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在公司由外资转为内资的情况下是否涉及税收优惠补缴问题。七劳动用工外资企业聘用的外籍员工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资企业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本团队专注于处理各种公司类及证券类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公司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私募基金等法律业务,欢迎大家交流。电话:18002579660。